团风县“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20日14:10左右,团风县318国道方高坪响水村路段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6万元。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354号令)规定,
2月21日,黄冈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单位参加,邀请市检察院参与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鄂J15233”东风牌DFL3120B2自卸汽车。发动机号码为A12E1D00076,车辆识别代号为LGAX2CA31D2002706。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3月25日,实际车主为胡俊杰,挂靠在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登记车牌号为鄂JA7317。2016年4月13日,该车转移登记到胡俊杰名下,2016年4月14日车牌号变更为鄂J15233。2016年4月27日,胡俊杰在团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先后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期限分别是2016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8日。胡俊杰先后于2013年4月、2016年11月对车辆进行加装改装。
经调查,2月20日,该车经新博碎石场过磅站称重,车辆空重12.12吨,石硝净重32.18吨,毛重44.3吨。而该车合格证上整备质量为6.81吨,额定载质量为4.99吨,总质量11.995吨。
经技术鉴定,该车实际测量的车辆外廓尺寸与其公告参数/行车证上标定的车辆外廓尺寸不符,且车辆整体结构与公告的车辆结构已发生较大改变,车厢整体改装过。左前、右前的钢板弹簧片数为9片,均有加装过。前、后各轴的轮胎规格均相同,但与公告参数中的轮胎规格不相符,均为非标配轮胎。
经技术鉴定,该车事故发生前未见明显的技术异常,但该车事发是处于严重超载状态(超载率达545%),致轴荷超限,其紧急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到不到国家规定的≥5.0m/s2的制动减速度阈值(俗称“车轮刹不住、抱不死”),故其事发时的整车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根据现场图标注的相关参数推算,事故发生时制动前行驶速度约为45.4-48.1km/h。
(2)建腾牌三轮车。电机功率为500W-1100W,输出电压48V,整车质量75-150KG,荷载重量为150KG-400KG。因在事故中受损严重,对其制动性能失去检验条件,且事发时的左转行驶速度无条件计算。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胡俊杰,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1121198808264811,住址:湖北省团风县方高坪镇汤铺岭村八组10号,系事故车辆“鄂J15233”东风自卸货车驾驶人。现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号421100430363,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
经鉴定,未发现胡俊杰有酒驾毒驾迹象。
(2)曾焱元,男,1952年8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5208064813,住址:湖北省团风县方高坪镇响水村1组23号,系事故中建腾电动三轮车驾驶人。
(三)事故路段情况
318国道团风标云岗至方高坪一级公路段改扩建工程于
2013年10月21日经省发改委批复,
2014年1月8日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复,
2014年9月30日经招投标由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2014年11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86984026元。事故路段位于318国道团风县方高坪镇响水村路段,道路呈北南走向(货车行驶朝向),干沥青路面,东侧半幅路面因维修而封闭,西侧半幅路面宽约11.2m。事故时该路段正进行道路施工,施工路段两端设有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并设置限速40公里/小时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2月20日14时分许,胡俊杰驾驶鄂J15233货车从方高坪镇新博碎石场出发往枣树店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318国道团风县方高坪响水村维修路段处,与对向左转由曾焱元驾驶的建腾牌电动三轮车相撞,接着因路基坍塌致使货车向右侧翻,鄂J15233货车车厢和倾泄的石硝将路外卖荸荠人郑腊香及聊天人熊秀珍、詹必汉、何大福砸压掩埋,致使曾焱元、郑腊香、熊秀珍三人当场死亡,詹必汉、何大福两人受伤。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当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稳妥处理善后工作。市安监局局长欧喜安、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自力等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团风县委书记李玲,县长何永红,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闫吉,县委常委、副县长骆明正,副县长、公安局长梅军,分别就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作出指示,并迅速成立以县政法委牵头,方高坪镇政府、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组成的事故处理专班,专班分事故综合协调、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维稳及网络舆情等5个工作小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善后安抚及网络舆情等工作。三名死者于2月23日顺利安葬,亲属情绪稳定,社会稳定。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
经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记录,以及对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胡俊杰驾驶违规改装机动车,行驶中车辆严重超载,且存在超速行为;驾驶人曾焱元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货车在右躲同时车身左前部与对向左转的三轮车右侧中部发生冲撞,后因路基垮塌导致后车右侧翻在路西边沟上,将西侧路外人员砸压掩埋。
(二)间接原因
1、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管理不到位。团风县公路局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执勤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事故路段的超限超载货车未及时发现查处。团风县运管局对辖区内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行为打击不力。团风县交通运输局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不深入,督促下属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2、公安交警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团风县交警大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路面巡查工作存在漏洞,没有认真落实交通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改装车辆上路严重超载运输管理不到位,对辖区车辆驾驶人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
3、矿管部门源头治理工作不到位。团风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对辖区矿产企业履行治超责任督促到位,源头治理不力,未认真履行《团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团政办发[2011]59号)赋予的职责,对新博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治超责任、超限超载车辆出矿区上路行驶的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
4、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团风县方高坪镇政府。方高坪镇政府对辖区内路外摆摊卖荸荠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团风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和治超工作不力,辖区内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管控不力,对下属单位监督监管不到位。
5、黄冈安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数据造假。该公司未检测出事故车更换轮胎、外廓尺寸等多处改装情形,也没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要求对车辆进行整备质量检测,对事故车辆出具检测合格的数据。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驾驶人违法改装车辆、超速超载、违规操作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
(1)曾焱元,建腾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已在事故中事故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胡俊杰,“鄂J15233”东风自卸货车驾驶人,违规改装机动车,行驶中车辆严重超载,且存在超速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3月3日被批准逮捕。
(3)周又明,“鄂J15233”货车非法改装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向当地道路运输部门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改装业务,对鄂J15233货车进行了非法改装,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团风县运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徐恩喜,中共党员,团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原维修股股长,对辖区内非法改装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张碧鸿,中共党员,原团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在分管维修股期间,对辖区内非法改装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王友兵,中共党员,团风县公路管理局治超站站长,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执勤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事故路段的超限超载货车未及时发现查处,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7)付星明,中共党员,团风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公路治超、法制和安全等工作。对事发路段货车超限超载行为查处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8)程轩东,中共党员,团风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负责团风县道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路面巡查工作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货车超速等违法行为,对辖区车辆驾驶人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9)童国兵,中共党员,团风县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负责事故路段道路隐患管理、安全宣传等工作。对辖区道路超限运输管理、道路隐患排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0)宋昌柏,中共党员,团风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公路治超工作。对管辖范围内车辆超载运输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1)孙春堂,团风县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分管团风县交警大队三中队工作,对三中队开展道路超限运输管理、道路隐患排查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2)马淑雄,中共党员,团风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对新博矿业有限公司不严格履行治超责任督促不力,源头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3)杨俊杰,中共党员,团风县方高坪镇人大副主席,分管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路外摆摊设点卖荸荠的行为制止、疏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团风县人民政府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向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团风县政府对团风县方高坪镇政府、团风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团风县交通运输局、团风县公路管理局、团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团风县公安交警大队在全县范围通报批评。
3、责成黄冈市交警支队依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辆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第18条规定,对黄冈安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认识。团风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本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团风实际情况,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
(二)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彻底整治货车超限超载行为。团风县交通局、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要求,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整治货运源头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加大对非法违法改装车辆、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符合吊销证照条件的及时吊销证照,构成犯罪的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多部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团风县方高坪镇要加大公路旁摆摊设点的宣传劝解力度,创造条件为经营户们提供安全合法的销售场地,切实改善公路路域环境。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通过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深入农村、运输企业、学校、社区、家庭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黄冈市人民政府团风县“2.20”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