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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清水河加油站 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案(个人)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黄)安监罚〔2017〕9号 被处罚人:张军佳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 邮编:435300 所在单位:蕲春县清水可加油站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张军佳作为蕲春县清水可加油站法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仍不整改。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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