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清水河加油站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黄)安监罚〔2017〕8号
被处罚单位:蕲春县清水河加油站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清水河村 邮编:43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军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6月15日,湖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对蕲春县清水河加油站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站存在未按照清单内容进行教育培训等6条隐患。
8月1日,受湖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委托,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站进行了复查,发现该站教育培训仍未整改到位。
2017年8月15日,湖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将该站违法行为移交我局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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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