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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黄安监发〔2017〕86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规程,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检查范围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2013年1月1日以来市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检查2013年1月1日以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三、检查时间及安排 (一)检查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12月中旬。 (二)检查安排: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组成检查专班,摸清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情况,扎实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建设项目不少于3个。市局将对相关县(市、区)安监部门和建设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90号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县市区不少于2个,抽查建设项目不少于5个。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内容 (一)2017年5月1日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的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建设项目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是否开展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二)2017年5月1日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90号令相关规定情况。 1.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负责人、工作责任和要求等情况。 2.建设单位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工作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监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情况。 3.承担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和其他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审核、审查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对提升职业病危害防治整体水平有着及其重要意义。 (二)沟通协作,广泛宣传。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主动联系同级发改、经信等部门,摸清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情况。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广泛发动,把此次检查的要求宣传到每一个建设单位,推动建设单位依法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措施,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安全。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处罚。 (四)认真总结,形成长效。各地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结合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认真查找和梳理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长效机制。请各县(市、区)安监局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总结报市局职业健康科。
28365-365备用网站 2017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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