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支持Flash
|
|
黄安监管〔2017〕71号 关于印发《黄冈市对安全生产领域 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 现将《黄冈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保证工作有效开展,各县市区安监局应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每月信息报送工作,信息员名单请于9月11日前报至市局政策法规科,并于每月3日将信息汇总表(附件)报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 俊 联系电话:8112958 邮箱:89576503@qq.com 附件: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黄冈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下简称《备忘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文件精神,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条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3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市安监局。无信息实行零报告。 第五条 市局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后报省安监局,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 市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移出申请,逐级报至省安监局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后按程序移出信息。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 市安监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