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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8时52分,沿江一级公路黄梅县新开镇陆埒村路口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现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汪治怀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抢救伤者,并安排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余勇等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当地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疏导交通、维护稳定,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将死者送至黄梅县殡仪馆。经市政府同意,黄冈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和黄梅县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黄冈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客车车牌号为鄂J46666,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公路客运),机动车所有人为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车辆登记日期:2016年11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核载3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12人,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该车线路牌号为G410035,线路名称为“武穴—九江”,线路性质为“省际班线”,途经黄梅县新开镇,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GPS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事故发生时,该车由北向南行驶,即时车速为82-83公里/小时(道路全线最高限速70公里/小时,沿线设有30、40、60不等的限速牌标志,但无解除限速标志牌,距离事故现场约7.8km处道路西侧有一限速60km/h的标志牌),属于超速行驶。 2、事故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品牌为豪爵牌,车辆来源查找不清,未注册登记,无保险,该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已磨损。 事故发生时该摩托车乘坐2人(分别是於江红、王桂兰),超员1人,驾驶人及乘坐人均未戴头盔。 3、事故鄂JC5B01二轮摩托车,品牌为五羊本田,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01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1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1日,机动车所有人为单泽平事故发生时该摩托车乘坐3人(分别是江木香、王玉平、单佳佳),超员2人,乘坐人均未戴头盔。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单升南,男,51岁,户籍地(居住地):湖北省黄梅县新开镇单洲村3组,系事故中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无任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号码:422130196505042531,2017年4月12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黄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4月25日被刑事拘留,5月5日被执行逮捕。 2、 杨锦中,男,48岁,户籍地(居住地):湖北省黄梅县蔡山镇费大墩村2组,系事故中鄂J46666大型普通客车(公路客运)驾驶人,身份证号码:42213019680823221X,持A1A2证,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8月28日,档案号:421100001927,驾驶证状态正常。 3、单泽平,男,45岁,1971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湖北省黄梅县新开镇汪洲村五组,系事故中鄂JC5B01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422130197110222559,持E证,档案号:421102855057,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0月2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当场死亡)(三)事故单位情况。 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 为私营客运公司,注册资本496.1万元,注册地为武穴市永宁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一类客运班线(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汽车配件销售,道路运输经营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黄梅县沿江一级公路黄梅县新开镇陆埒村路口路段,主干道路为一级公路,系347国道,在黄冈市境内通称沿江一级公路、江北一级公路,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全线路宽16m,双向4车道(无非机动车道),中心双黄实线,两侧分道线清晰,全线标牌齐全,全线最高限速70km/h,沿线设有30、40、60不等的限速标志牌,但无解除限速标志牌,距离事故现场约7.8km处道路西侧有一限速60km/h的标志牌;支线道路为新开镇陆埒村一组通村公路,道路呈东西走向,与主干道路十字交叉,水泥路面,全线路宽3.5m,距离主干道路东侧边缘线约100m处加宽至6m,距离主干道路东侧边缘线约16.7m处,南侧3.5m路面设置有减速板(路面拓宽部分未设置减速板),北侧路边设置有“停车让行”标志牌,与主干道路交叉处南侧竖立一块高约4.2m、宽约1.56m、厚约0.35m的“陆家埒村”路牌石碑,影响沿江一级公路与通村公路交汇处交通视线。 (五)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天气为晴天,能见度好,路面干燥。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12日8时50分许,单泽平驾驶鄂JC5B01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载王玉平、江木香、单佳佳,经沿江一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新开镇陆埒村路口路段,遇单升南驾驶无号牌豪爵二轮摩托车载於江红、王桂兰经陆埒村一组通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行至路口处发生碰撞,鄂JC5B01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向左侧滑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杨锦中驾驶的号牌鄂J46666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鄂JC5B01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单泽平、乘车人王玉平2人当场死亡,乘车人江木香、单佳佳2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於江红、王桂兰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报警及应急救援情况。 黄梅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黄梅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向上级报告,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黄冈市政府副市长汪治怀安排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余勇,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杜强胜等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理。黄梅县委书记马艳舟,黄梅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向博,黄梅县委常委、副县长漆浩,黄梅县委常委、县总工会主席张国平,黄梅县副县长王烈、陈永胜、李林等领导,县委办、县政府办、公安局、新开镇、安监局、卫计局、民政局、交运局、交警大队等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疏导交通、维护稳定,第一时间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将死者送至黄梅县殡仪馆。 (三)善后工作情况。 截止5月12日上午,赔付、善后工作基本完成,死者已火花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2名伤者痊愈。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等有关情况,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单升南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通村公路驶入沿江一级公路时对该路段情况观察不够,未按指示牌要求停车瞭望,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与在沿江一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单泽平驾驶的鄂J5CB01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单泽平驾驶的摩托车方向失控偏向对向车道,杨锦中驾驶鄂J46666大客车超速行驶,对前方路面的摩托车和人员避让不及而相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两辆摩托车超员,直接影响摩托车驾驶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加重了事故后果,也是造成较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事故发生前一天晚上已发现客运车辆鄂J46666的GPS监控失效,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对车辆出站前的安全检查不严,导致对驾驶人的违规超速行为严重失察失管,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2、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新开镇党委、政府未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超员等违规行为教育培训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辖区农村公路隐患排查不彻底,辖区内多个村庄村名石碑违规设立在沿江一级公路两侧,影响交通视线,通村公路存在安保设施缺失现象。陆家埒村委会未按《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要求做好该村村道建设和日常管理职责,对扩建的通村公路未及时补设减速板,且违规在沿江一级公路路肩范围内设立村名石碑,构成安全隐患。黄梅县政府组织、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指导检查不到位。 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黄梅县公安交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道路客运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管控不力;对车辆驾驶人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摩托车严重超员等违规行为检查制止不力;对驻所交警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黄梅县新开镇派出所未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梅政发[2014]16号)、《关于明确未设交警中队派出所驻所交警的通知》(梅公办[2014]22号)、《关于派出所参与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梅公字[2007]04号)等文件要求,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车辆驾驶人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健全辖区内机动车信息台账,对辖区内长期存在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超员、未佩戴头盔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制止不力。 4、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管理不到位。黄梅县公路管理局对沿江一级公路两侧违规设立村名石碑影响交通视线的情况发现了,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督促当地村委会及时拆除,以签订《承诺书》的方式代替管理,工作失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黄梅县“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措施人员。 单升南,男,51岁,黄梅县新开镇单洲村人,事故中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2017年4月12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黄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4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5月4日被黄梅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单泽平,男,单泽平,男,45岁,黄梅县新开镇汪洲村人,持E证,证号:422130197110222559,档案号:421102855057,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0月25日,系事故中鄂JC5B01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驾驶的摩托车严重超员,加重了事故后果,对事故生发负直接责任,鉴于单泽平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杨锦中,男,48岁,黄梅县蔡山镇费大墩村2组人,事故中鄂J46666大型普通客车(公路客运)驾驶人,超速行驶,对路面前方车辆和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个人证照进行处理。 3、苏俊,男,中共党员,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安全运输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严格落实GPS实时监控。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依规给予处理。 4、袁继刚,男,中共党员,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党委纪检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严格落实GPS实时监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依规给予处理。 5、李宏伟,男,中共党员,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对公司管理不到位,对公司的安全管理漏洞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市通报批评。 6、严朝阳,男,中共党员,黄梅县公安交警大队党总支书记,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路段交通安全管控不力,对驻所交警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其向黄梅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7、余志强,男,中共党员,黄梅县公安交警大队党总支委员、副大队长,分管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对辖区内道路客运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管控不力,对事故摩托车严重超员等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黄梅县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8、干安民,男,中共党员,黄梅县新开镇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派出所教导员,分管交通安全等工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超员、未佩戴头盔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不到位,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黄梅县纪委监察局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9、蔡劲松,男,中共党员,黄梅县新开镇派出所驻所交警。未严格履行黄梅县公安局赋予其驻所交警的职责,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健全辖区内机动车信息台账,对辖区内长期存在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超员、未佩戴头盔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不到位,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黄梅县纪委监察局对其作出行政记过处分。 10、李亚群,男,中共党员,黄梅县公路管理局机关支部书记,路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路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对沿江一级公路两侧违规设立村名石碑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而是采取要求当地村委会签订《承诺书》的方式代替管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九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黄梅县纪委监察局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11、叶盛军,男,中共党员,黄梅县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牵头负责沿江一级公路安全巡查,对沿江一级公路两侧违规设立村名石碑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及时督促当地村委会拆除村名石碑,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九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黄梅县纪委监察局对其作出行政记过处分。 12、邓海鸿,男,中共党员,黄梅县新开镇党委副书记兼综治办主任,分管道路交通等工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其向黄梅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13、李平桥,男,中共党员,黄梅县新开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主管道路交通等工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责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辖区内长期存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超员等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黄梅县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4、梅坤山,男,中共党员,黄梅县新开镇副科级干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超员等违规行为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辖区农村公路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制止辖区内多个村庄违规在沿江一级公路两侧设立村名石碑行为,对通村公路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黄梅县纪委监察局对其作出行政记过处分。 15、刘金华,男,中共党员,黄梅县新开镇陆家埒村党支部书记。对该村村道的建设管理失职,对扩建的通村公路未及时补设减速板,违规同意在沿江一级公路路肩范围内设立村名石碑,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黄梅县纪委监察局对其作出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黄冈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责成黄梅县人民政府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向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黄梅县政府对黄梅县新开镇政府、黄梅县新开镇派出所、黄梅县公安交警大队、黄梅县公路管理局在全县范围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严格查处无证经营、不进站经营、不按班线行驶、挂靠经营等扰乱客运市场经营和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经营资质。 (二)开展重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全市客运车辆、旅游车辆、校车、危化品运输、农村面包车等“五类重点车辆”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认真核查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技术状况、车辆年检和驾驶人资质,全面完成违法“清零”。进一步督促车辆所属企业和主管部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坚决做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措施不到位不放过,驾驶人不教育不放过,筑牢事故预防第一道防线。 (三)强化机动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驾驶人的安全培训和管理,重点抓好农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道路客货运企业要组织车辆驾驶人定期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并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 (四)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14〕18号)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对农村公路的安防设施进行大排查,确保农村公路安保设施齐全,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黄梅县“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7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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