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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7-6-16   字体: | |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全面推行安全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工作目标    

         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2017年全市所有单位配齐安全员,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覆盖范围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村(社区)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三、安全员配备标准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应设置与安全保卫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正式干部职工中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体系,明确1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在正式干部职工中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安全员。没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在正式干部职工中配备1名兼职安全员。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员。     4.学校、医院、宾馆、商场、餐饮、仓储、邮政、金融、电力、燃气、供水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员。     5.村(社区)应配备1名兼职安全员。     6.其他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四、安全员工作职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工作职责     1.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订或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     10.组织开展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11.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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