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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6-6-8   字体: | |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和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安监管〔2016〕44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做好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不断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零售许可证颁发

    (一)规范烟花爆竹布点规划。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要求,认真梳理辖区内烟花爆零售单位的布点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从严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包括零售许可证的延期许可和新办许可)。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式样按照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执行,由县市区安监局统一印制,确保颁发有计划,式样符合要求。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两关闭”“三严禁”要求。按照《关于印发〈黄冈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安监管〔2016〕26号)规定,做好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强化流向登记管理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规范辖区内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督促批发企业落实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各批发企业对购买的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产品标签式样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执行,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监制,批发企业自行到有资质的标签印制单位印制。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购买和销售贴有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销售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每年12月底前将各地零售许可证颁发情况及流向登记管理实施情况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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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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