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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黄冈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黄冈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12日 黄冈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我市烟花爆竹领域存在零售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批发企业仓库建设不达标、管理混乱、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等现象,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一统一”。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 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3.严禁采购、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6.全市统一各项记录台帐。各零售店要执行市局统一编制的台账记录簿进行规范记录。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三规范”、“一升级”、“一备案”。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7.规范配送制度。配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送车辆必须为防爆车,且不得少于3台;必须开具正规有效的供货清单; 8.规范流向登记系统。各批发公司必须使用数字化和纸质两套档案,需存档三年,且使用统一的电子仿伪流向登记标签; 9.规范各项记录台帐。各批发公司要执行市局统一编制的台账记录簿进行规范记录; 10.仓库改造升级。新建仓库必须按照安全标准化2级达标的要求进行建设,旧仓库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必须在今年12月前改造升级到位。 11、各批发公司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合同须报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备案、备查。 二、时间安排 (一)摸底阶段(2016年5月31前)。 各地对现有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点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并做好台帐记录(附件一)。 (二)整治阶段(2016年10月31日前)。 1.完成对属于零售店“两关闭”情况的,依法做好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 2.对属于批发企业“六严禁”情况的,一律停业整顿,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规范烟花爆竹领域台帐资料,严格执行市局统一编制的规范台账(附件二)。 (三)验收阶段(2016年11月30日前)。市局将组织专班对全市各地的整治成果进行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要成立一个专班、制定一个方案,关闭一批零售店、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停业整顿一批企业。采取强有力的治理措施,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全覆盖”。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和湖北省人民政府384号令的规定,做到“谁许可、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零售点颁发许可证或者对零售店放任不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组织不力、整治成果不佳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有关人员作为安监系统“召回问责”对象移交组织部门。 (三)各地要提高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检查频次,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的行为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因供应、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停业整改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地要扎实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敢于碰硬,敢于担当,真抓实干。各地开展整治活动的情况的好坏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活动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总结,于2016年11月底前将整治方案、工作台帐、工作总结报至市局执法支队。 联系人:周育文 联系电话:15971406858 电子信箱:hgzf888@163.com 附件一:《黄冈市烟花爆竹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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