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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作业考试考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鄂安考〔2016〕8号
各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种作业考试考务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相关规定,经省局领导同意,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特种作业考试考务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 2016年2月26日
湖北省特种作业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种作业考试考务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特种作业考试及考试机构工作。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省考试中心)具体承办全省特种作业考试工作。 全省考试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包括省考试中心及市(州)考试分中心(以下简称考试分中心)。 考试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考试工作。考试分中心负责人由市(州)安监局确定。 考试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考试点由省安监局、省考试中心组织验收,省考试中心汇总登记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备案。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考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保证考试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一)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考试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考场、医务室以及考生物品存放处等设备设施。 (三)考试点应在考试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和考生须知。 第四条 考试报名采取个人报名和培训机构报名形式。 (一)个人报名应当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向相应的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 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3.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体检健康证明; 4.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5.《湖北省特种作业考试(个人)申请表》(附件1); 6.《湖北省特种作业考试诚信承诺书》(附件2); 7.其他有关材料。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培训机构统一报名的,由培训机构按要求对报考人员资料初审,并填写《湖北省特种作业考试(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3),再向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 第五条 考试机构接受考试报名申请时,按照要求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核。 第六条 考试机构统一使用“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进行考务管理。 考试机构完成资格条件审核后,根据报名情况,结合工作条件和技术准备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试计划并及时上报至“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 考试计划应包括考试对象、考试作业类别、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电话及其他重要事项。考试计划应及时对社会公布。 考生按照考试计划于考前一周在“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第七条 特种作业考试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考核办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及时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由省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申请补考及重新考试的需上报省考试中心审批。 为提升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和培训质量,省考试中心将定期公布各培训机构考试通过率情况。 第八条 监考和考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监考和考评人员劳务费,按照相关规定从特种作业考核费中列支。 第九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现场评分。监考人员按照《湖北省特种作业考试规则》(附件4)开展考试工作。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汇总考试成绩,录入“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并填写《湖北省特种作业考试情况记录表》(附件5)签字确认后,连同《湖北省特种作业考试成绩汇总表》(附件6)交考试机构;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十条 考试违纪处理: (一)监考和考评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特种作业考试的,应主动坚持回避原则,不得参加本场考试的监考、考评工作。存在回避情形而有关监考和考评人员未主动回避的,查证属实后,有关监考和考评人员一年内不得从事监考、考评工作。 (二)考试过程中,考生、监考和考评人员及考试机构等存在考试违纪行为的,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考生、监考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场信息、监考和考评人员信息、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监控录像等。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监控系统。考试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视频图像的调取、存储、回放,实现考试指挥、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监控、信息发布、网上巡查、考务综合管理及考生服务等功能。 省考试中心负责接收考试分中心及考试点视频监控图像和数据信息。 考试分中心负责接收并上传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 考试点负责采集、存储、上传考试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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