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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安监发[2015]68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请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5]68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针对在六大行业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检查安监系统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现重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监管相关规定如下: 一、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召开中介机构监管工作会、座谈讨论会、评比表彰会、办班培训会等会议的名义,向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会议费、培训费。 三、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为企业服务、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为名,召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见面会等形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四、各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把个人取得的注册安全师、安全评价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挂靠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报酬和费用。 五、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不得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六、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资质、资格管理规定的内容、业务范围及要求开展业务。严格财务、车辆管理,不得向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不得借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请各市州安监局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安监局,并严格监督执行。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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