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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填制规范(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1.目的依据 为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下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安监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3.总体要求 3.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简称文书,下同)原则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 3.2如其他国家机关对送交类文书有要求或规定的,从其要求或规定。 3.3文书的制作应当格式规范、适用正确、内容完整、目的清楚,并符合其他相应标准。第二部分 基本要素标准 4.文书联式 4.1文书为一联式和两联式。 4.2一联式文书是指该文书仅由执法部门备案,不向当事人送达;两联式文书是指该文书一份交由执法部门备案,一份送交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及人员。 5.文书用语规范 文书的文字表述应当语言规范、文字简练、严谨真实。不得使用语意不清的词语,不得随意简化单位名称,不得使用非专业用语或者称谓。 6.制作要求 6.1文书内容原则上应采取打印方式制作(签名应当手写)。 6.2文书内容必要时可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制。禁止用铅笔、圆珠笔、彩色笔等填制。填制文书应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标点符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3填制错误的文书,能重新更换填写的应当予以重新更换填写,确实无法更换的,应当用横杠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部分或改写部分应按本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技术处理。 6.4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6.5文书中除编号、价格和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标准简体汉字。罚款数额应在大写后附括号内填入小写。 6.6填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文书和档案类文书不得存在错误内容和出现书面涂改痕迹。 7.当事人填写 7.1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为“自然人”或者“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7.1.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应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上的姓名。住址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年龄应填写公历周岁,并填写职务和身份证号码。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7.1.2当事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 7.1.2.1当事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第46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7.1.2.2生产经营单位的认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6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7.1.2.3主要负责人的认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3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7.1.2.4法定代表人的认定:根据《意见》第38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7.2当事人名称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前后一致。如在执法过程中遇有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在文书中予以变更。根据《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8.发文机关填写 文书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地址栏应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办公地址(邮编,具体门牌或楼层,特殊的还可以到具体房间)。 9.文书文号填写 9.1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一般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部门编号)+序号组成(下同),文书文号应在关联执法文书中前后一致。 9.2文号中序号的填写可由安监部门按照内设机构分部门编写。 9.3省安监局所属各业务处室及机构的文书编号,按年度采用流水编号的方式填写,序号从001开始,编号分配具体如下: 执法一处:编号1; 执法二处:编号2; 安监一处:编号3; 安监二处:编号4; 安监三处:编号5;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处:编号6; 规划科技处:编号7; 人事处:编号8; 综合协调处:编号9; 事故调查与评审处:编号10; 政策法规处:编号11。 如:省安监局执法一处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其文书文号为:(鄂)安监管罚告﹝2013﹞1001号。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制作的《听证会通知书》,其文书文号为:(鄂)安监管听通﹝2013﹞11001号。 9.文书续页制作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应使用文书续页记录,并注明页码总数及页序号,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或采取划“/”处理。一般非内部文书的首页及续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10.案件名称、案由填写 10.1案件名称、案由按照省安监局印发的《湖北省安监系统行政执法卷宗制作规范(试行)》(鄂安监规﹝2013﹞1号)中的要求填写。 10.2案件名称应当具备统一性,并在案卷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 11.时间填写 日期按照公历纪元填写年、月、日,时间按照24小时制填写具体到时、分。 12.当事人签字确认 12.1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交当事人核对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也可同时捺印)。 12.2当事人认为相关记录有遗漏或者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补充和修改,并在补充修改内容处捺印(原则上左手食指)或签名盖章确认。 12.3对于文书记录中一般不会影响内容的错字、别字的修改无需捺印(原则上左手食指)或签名盖章。如“我成担(承担)责任”中“成”字的修改,如“面积100m2(㎡)”中“m2”的修改,无需确认。 12.4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记录(内容)属实。”或“以上记录(内容)与我口述的一致”等相似意思表达并签注姓名(在姓名上捺印)、日期。 13.文书用印 13.1文书中注明加盖机关印章的必须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或执法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印章,并署明日期。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做到“骑年盖月”。属于委托执法的,应当加盖委托单位的印章(执法专用章)。 13.2内部文书根据工作需要可加盖内设机构印章。 13.3禁止以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印章代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13.4禁止以安委会名义或者安委会办公室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文书。 14.文书送达 14.1文书中设有签收栏需要交付当事人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签收后填写送达回执。 14.2文书中未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14.3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拍照或者记录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 14.4送达方式: 14.4.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14.4.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14.4.3委托送达:是指依法委托其他安监部门和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4.4.4邮寄送达:是指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14.4.5转交送达:是指将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两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14.4.6公告送达:是指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法律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8、89、90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 14.4.7拍照或者录像记录留置送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对于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通过照片或录像将送达过程完整地记录并固定下来,确保了送达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14.4.8电子送达:指在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或代理人往返的负担。但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注意几点,一是送达方式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只要是受送达人同意的方式都可,如QQ、短信等均可;二是所送达文书不能是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必须以送达盖章的纸质文书为依据。第三部分 文书分类适用范围和填制规范 15.《立案审批表》 15.1文书适用范围 立案审批表是执法人员认为存在违法事实,并属于本机关管辖,准备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的内部文书。 15.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5.2.1文书文号:参见8.1。 15.2.2案由:参见10.1。 15.2.3案件来源:填写案件的发现和由来。主要包括:执法检查、事故、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及其他情况。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 15.2.4时间:填写立案时间。 15.2.5案件名称:参见10.1。 15.2.6当事人填写:参见6。 15.2.7电话:填写需要查处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15.2.8案件基本情况:填写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依据。属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应当写明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重要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属于单位(个人)举报、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写明举报人举报事实(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隐去)和移送部门的意见,已经实地调查的,应写明调查的情况。对上述举报、移送材料应当予以初步核实。 15.2.9承办人意见: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填写。建议立案的,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以及条、款、项、目。承办人填写“建议立案。”的意见以及承办人姓名、执法证号和日期。承办人应当两名以上。 15.2.10审核意见:由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签署。同意立案的,应填写“拟同意立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15.2.11审批意见: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立案的,应填写“同意立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前述姓名和日期。 15.2.12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 15.2.12.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5.2.12.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第6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第三款规定,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款规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第10条规定,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16.《询问通知书》 16.1文书适用范围 询问通知书是为查明案情,要求被询问对象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时下达的书面通知文书。 16.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6.2.1文书文号:参见8.1。 16.2.2被询问对象: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被询问对象的单位和姓名。 16.2.3发文原因:填写顺序为“因办理+案件名称+(请你于)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所设定的时间应考虑文书送达时间和被询问人的交通时间。地点可以是安监部门的办公指点,也可以是其他单位、住处,地点填写应具体到房间号。 16.2.4携带证件材料:根据案件调查需要确定。如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等身份和工作关系证明;属于单位违法的,企业证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单位情况证明(复印件的需加盖证明印章);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材料,如《合同书》、往来帐目等。 16.2.5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填写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姓名和电话。 16.2.6文书送达:《询问通知书》的数量,一次一制,一人一份。本文书为两联式,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部门备案,一份交被询问人。送达方式参见14。 17.《询问笔录》 17.1文书适用范围 询问笔录是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就被询问对象的陈述所作的文字记录。 17.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7.2.1询问时间:公历年、月、日,时分按照24小时时分计算。凡进行两次以上询问的,应注明“第几次询问”。 17.2.2询问地点: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下达《询问通知书》的,原则上应与《询问通知书》上的地点一致。参照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当事人一般可以在当事人的单位、住所,也可以通知其到安监部门接受询问。 17.2.3被询问人的情况:参见6。 17.2.4询问人、记录人和在场人:询问被询问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结束时,询问人和记录人必须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如案件调查需要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填写在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的关系及其地址、联系方式等。 17.2.5告知权利与义务:开始询问记录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说明询问原因,告知其如实陈述的义务和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如被询问人要求询问人员回避的,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程序决定是否回避。 17.2.6询问笔录的基本要求: 17.2.6.1询问方式:一个询问笔录只针对一个被询问人,不能同时询问多人。询问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记录形式,即询问人提出问题,由被询问人进行回答,也可以是询问人提出对事实或者问题的认定,由被询问人进行判断,做出“是”或“不是”的回答。对询问人,可以用“问”字或“?”符号起头,表示提出问题。对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符号起头,表示所做陈述。 17.2.6.2询问内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被询问人与案件的关系;案件的有关事实;被询问人的申辩等。询问笔录不得记载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17.2.6.3询问记录:询问记录应客观、准确、详略得当。客观是要求对被询问人的陈述如实记载,不得随意歪曲;准确是要求记录时尽量使用被询问人的原话(方言除外),不能采取任何的修辞手法进行加工;详略得当是记录中有主有次,重点突出,关键显现,不能有言必录。 17.2.7询问笔录内容确认:询问调查结束时,应当将记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核对或向其宣读。被询问人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内容,修改时由其在修改处对修改的内容捺印(左手食指)或签名盖章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对询问记录进行誊写修改或者重新询问。被询问人应在询问记录的页底处逐页签名或捺印,在笔录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顶格处)填写“以上内容属实。”或“以上内容与我口述的一致”等相似内容并签注姓名(在姓名上捺印)、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讯问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有现场见证人的,应当请其签名佐证。 17.2.8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第24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18.《勘验笔录》 18.1文书适用范围 勘验笔录是为查明案情而对有关现场或者场所以及物品所进行的勘查与检验记录。勘验笔录一般包括文字记录、现场图示和照片等内容。勘验笔录是法定的证据类型。 18.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8.2.1文书文号:参见8.1。 18.2.2勘验时间:填写勘察检验起止时间。参见11。 18.2.3勘验场所和天气情况:填写需要勘察检查的具体方位、具体地点和当时的天气情况,如“勘验场所:某某烟花爆竹存储一号仓库;地址:××县××镇××村委会正东450米处(见附图及照片);天气:多云;温度:18℃-21℃”;风向及风力:风向为西南风,风力2-3级”。 18.2.4勘验人:勘察检验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并在笔录上签名。 18.2.5当事人:参见6。 18.2.6被邀请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安监部门邀请的协助勘察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另一种是为公正起见,安监部门邀请的旁观佐证的见证人员。被邀请人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被邀请人应在勘验笔录上按要求签名。 18.2.7记录人:可以是安监部门或者邀请的其他单位的,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18.2.8勘验内容:共分为两个部分,包括叙述事实部分和结尾部分。 18.2.8.1叙述事实部分包括:执法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因何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现场的名称、具体地点、位置及周边环境条件,如烟花爆竹存储仓库与周围民宅之间的安全距离、周围是否有铁路、水库等;现场勘验所见客观真实情况,如场所的结构和架构、高度、深度、层级、面积、建设单位、建设时间、目的用途、改建扩建情况、内部设施设置、基本功能、存在问题等;违法行为所涉及到的物证、书证、人证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18.2.8.2结尾部分包括: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以及提取保存的地点、位置;现场所采用的勘察检验方法和工具设备,如GPS定位仪、温度测试等,以及现场拍照、录像、录音的方式、内容与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和方法。18.2.9注意事项:一是要保证勘验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全面性,勘验人员对现场的主观分析、推测、判定不能写入笔录;二是要清楚、准确、肯定性描述现场情况,禁止用差不多、大概、旁边、可能、大致等语意不清的用语。在描述坐标方位时可以根据相关海拔、地标来描述,也可以用东、南、西、北“四至”来定位,禁止使用前、后、左、右、里、外等用语;三是勘验笔录必须与现场照片、现场绘图相统一,三者要互为印证,互为补充、有机结合,不能存在矛盾之处;四是勘验笔录记载的顺序和步骤要与勘验的顺序及步骤相一致,做到边勘验边记录,步步连贯,当场成文;五是要重点突出,繁简得当,不记载与案件无关内容;六是涉及专业或者行业问题的,要使用技术用语。 18.2.10文书确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完成后,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人、记录人应当按要求签名或捺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原因。勘验时无被邀请人的,应在其签名一栏用“/”标注。 19.《抽样取证凭证》 19.1文书适用范围 抽样取证凭证,是指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抽取样品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检验鉴定的书面记录凭证。 19.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9.2.1文书文号:参见8.1。 19.2.2被抽样取证单位和负责人:是指被抽取样品的所有单位或者在所有单位不明确的情况下该物品的保管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及其负责人。 19.2.3抽样取证时间:填写抽样取证的起止时间。参见11。 19.2.4抽样地点:填写抽取样品的详细地点。 19.2.5证据物品名称、规格及批号:填写物品正式名称,也可附该物品的俗称或者通称。如 三氧化二砷(As2O3,俗称砒霜),规格按标准填写,批号据实填写;数量数字应大写,数和量应写全。 19.2.6文书确认:一是样品抽取完毕,抽样人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非前述负责人)应在封存样品的密封单上和该凭证文书上签字。如检验检测机构对送检物品有特殊要求,并派员抽样的,应予注明。二是参与抽样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签名,填写证件号码,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签名或盖章,署明日期。 19.2.7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被抽样取证单位。送达方式参见14。 2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20.1文书适用范围。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为避免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该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时所使用的文书。 20.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20.2.1案件名称:参见10。 20.2.2当事人及基本情况:参见6。 20.2.3案件基本情况:填写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关键证据、危害结果和触犯的法律条款等内容。 20.2.4证据名称及数量:按照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划分,填写证据名称、数量。名称写正规的全称,数量用中文大写。证据存在瑕疵或者特殊状况的,应当予以注明。如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为“装有褐色不明化学液体五罐(每罐60L),其中编号为BMHXP3的容器罐口木塞破损,罐体商标上有白色不明喷状物” 。 20.2.5提请理由及依据: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0.2.6保存方式:分为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两种方式,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异地保存应记录证据存放地点、保管人的姓名或者保管单位名称。 20.2.7承办人意见:填写“建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20.2.8部门负责人意见:一般由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 20.2.9机关负责人意见:一般由单位分管执法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 20.2.10注意事项:一是不能超过法定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二是不能任意扩大登记保存范围。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就能够确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则不能采取该措施。三是对保存的证据不予登记或者登记不规范。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不能只考虑证据登记保存的“实质”,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者不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或者不认真规范制作,漏填或者用“一车、半罐”等含糊单位标记。四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与被处罚行为无关联性。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它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联系的。五是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登记保存。 20.2.11关于证据的种类: 20.2.11.1法定分类: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ƒ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④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是指办案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现场客观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相等材料。 20.2.11.2法理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类。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ƒ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类。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言词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实物证据。④本证与反证。根据是否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类,凡是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来证明该方主张事实的证据的,即为本证。凡是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与对方相反的、即相抵消的事实根据的,称为反证。⑤其他分类。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法院依职权收集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效的与有效证据等等。 2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21.1文书适用范围。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是对已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依法在7日内予以处理的内部审批文书。 21.2文书填制的基本规范 21.2.1案件名称、当事人及基本情况、证据名称及数量、提请理由及依据、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机关负责人意见的填写参照20.2.1-20.2.10。 21.2.2案件基本情况:填写已经查明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关键证据、危害结果和触犯的法律条款等内容。 21.2.3注意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第二项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2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22.1文书适用范围。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指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相关情况及有关要求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22.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22.2.1文书文号:参见8.1。 22.2.2被通知人: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全称。 22.2.3正文部分:一是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依据;二是告知被通知人接受有关证据登记保存处理的有关事项和应当遵守的义务。 22.2.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参见20.2.10。 22.2.5文书确认:被通知人应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证据清单》上分别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邀请见证人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22.2.6文书送达:参见14。 2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23.1文书适用范围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是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23.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23.2.1文书文号:参见8.1。 23.2.2被告知人: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全称。 23.2.3正文部分: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下达时间、证据的名称、数量和文号等。 23.2.4处理决定:参见21.2.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各项物品分别填写处理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解除登记保存措施的,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23.2.5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23.2.5.1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3.2.5.2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法释[2008]1号)第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省安监局提起行政诉讼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武汉市武昌区法院。 23.2.6文书送达:本文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被告知人,送达方式参见14。 24.《现场检查记录》 24.1文书适用范围 现场检查记录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所作的文字记录。 24.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24.2.1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填写:参见6。 24.2.2检查场所:填写被检查场所的具体地址。如“××气体公司2号液氧存储仓库(×县×路×号)”。检查多个场所的,可分别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24.2.3检查时间:填写到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参见11。 24.2.4执法身份告知:填写记录前,应告知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24.2.5检查情况记录:现场检查主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一是检查情况记录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客观指如实记载检查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实际情况,不包含任何主观意识方面,记录不得带有任何主观色彩;全面是指记录全面详细,不遗漏任何一个关键和任何细节;准确是指文字表达应准确、客观,不适用修饰性词汇或者语言,涉及到专业知识时要用语规范。杜绝方言俚语。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应采用术语进行表述,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进行判断。 24.2.6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应在文书制作完毕后,将《现场检查记录》当场交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或修改,并在改动处捺印;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在场但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检查人员除在文书上予以注明外,还应邀请其他现场见证人签名佐证。现场见证人应与被检查单位无利害关系。24.2.7检查的一般内容包括: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5.《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25.1文书适用范围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后,现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25.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25.2.1文书文号:参见8.1。 25.2.2发送对象: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单位全称。 25.2.3正文填写:一是逐项填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根据法律提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 25.2.4现场处理措施种类: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需要说明的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了9种行政处罚措施,但第二款又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的规定,即安监部门作出此类现场处理措施不需要走行政处罚的程序。 25.2.5文书确认:本文书需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填写执法证件号码。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或者虽到场但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除在文书上予以注明外,还应邀请其他现场见证人签名佐证。现场见证人应与被检查单位无利害关系。 25.2.6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参见23.2.5。 26.《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6.1文书适用范围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顿或改正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文书。 26.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26.2.1文书文号:参见8.1。 26.2.2发送对象: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责令整改单位全称。 26.2.3正文填写:一是逐项填写当事人存在的问题;二是根据当事人违反的法律依据,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整改措施;三是整改时限应当根据存在问题的大小和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因不可抗力提出的书面延期申请,安监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26.2.4文书确认:参见25.2.5。 26.2.5文书送达:参见14。 27.《整改复查意见书》 27.1文书适用范围 整改复查意见书是对已经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所指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对复查情况予以记录的法律文书。 27.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27.2.1文书文号:参见8.1。 27.2.2复查对象: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单位全称。 27.2.3正文填写:一是该文书与《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衔接,填写上述文书时须填写下达时间和文号;二是复查事项原则上应与《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中的事项一致,复查意见仅限于复查当日的现场状况;三是复查意见应当描述明确、具体。对于已经完成整改的,应当注明完成整改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与办法以及所达到的效果;对没有完成整改的,应当注明情况;对复查中新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详细列明。除强制措施的复查意见外,不宜出现“同意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字样;四是问题整改完成表述原则上应当有法律等标准规范作为依据。表述文字应紧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设定或罚则的具体描述。 27.2.4文书确认:参见25.2.5。 28.《强制措施决定书》 28.1文书适用范围 强制措施决定书指为查明案件事实,保全证据而对当事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等强制性行政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28.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28.2.1文书文号:参见8.1。 28.2.2发送对象: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单位全称。28.2.3文书适用条件: 28.2.3.1强制措施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8.2.3.2适用条件:《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第4项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8.2.4正文填写:一是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形、违法情节和严重程度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二是指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和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 28.2.5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参见23.2.5。 28.2.6一般注意事项:一是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要遵守下列程序要求:实施前的报告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权利,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应当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15条规定:“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8.2.7行政强制措施与现场处理措施的区别:安全生产现场处理措施主要有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以及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8.2.8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注意事项: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个人物品和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需要制作查封、扣押清单;要说明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要说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的准确名称、地址、所在位置,财物的名称、品种和具体数量;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无论是采取自行保管或者委托保管,均不得使用或者毁坏;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可依据行政处理决定予以没收、予以收缴、依法销毁或者予以退还。 28.2.9文书送达:参见14,填写送达回执。 29.《鉴定委托书》 29.1文书适用范围 鉴定委托书为鉴定和了解有关物品的属性和功能等问题,委托鉴定人对其予以检验鉴定以及确认而制作的文书。 29.2文书填制的基本规范 29.2.1文书文号:参见8.1。 29.2.2受托人: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被委托鉴定单位的全称。 29.2.3鉴材:分行填写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备注部分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注意事项。附送的鉴材应当具备被鉴定的条件。 29.2.4鉴定要求:逐项填写要求鉴定单位根据案件情况需要了解物品的有关属性、特性、指标含量等方面情况,文字应用专业技术术语表述,鉴定要求应当明确清晰,不得要求鉴定单位出具非同一性之外的认定结论。 29.2.5提交结果时间:填写要求鉴定单位提交报告的时间。 29.2.6注意事项: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30.《行政处罚告知书》 30.1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应当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法律文书。 30.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30.2.1文书文号:参见8.1。 30.2.2当事人:参见6。 30.2.3正文填写:一是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行为性质和违法后果等。叙述应与法律规定内容相一致,与其他先前文书内容相协调;二是按照“证据一、证据二”的方式逐项填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三是填写当事人行为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即违法条款;四是填写处罚法律依据,即处罚条款。处罚条款的填写,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一致的,尽量适用上位法;五是填写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相关数额;六是依法告知其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和部门,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地址、联系人及电话、邮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文书中印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法律依据不准确。原因在于,一是实际上《行政处罚法》32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其他所引用的条款并未涉足;二是该款虽然规定了陈述申辩权利,但却未规定期限。所以说,规定此项内容的准确法律依据应该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七条。 30.2.4注意事项:一是在拟作出行政处罚时,要对相关法律条文中规定的主罚和从罚予以区分,可以只有主罚没有从罚,但是不能只有从罚而无主罚。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主罚为“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从罚为“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对此仅是作出了罚款,那么属于处罚错误。二是拟作处的行政处罚权限合法,裁量合理。如前法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拟做出的罚款数额为18456.35元,虽然合法,但却不合理。 30.2.5关于处罚情节问题: 30.2.5.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以行政执法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必须据以进行处罚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酌定情形是指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违法主体状况、主观意识、违法行为、违法后果、因果关系等方面情况,需要据以进行处罚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30.2.5.2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处罚、不予处罚的问题: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往往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实践中,违法情节严重需要从重给予行政处罚还是构成犯罪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暂未作规定。‚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ƒ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程度上,它界乎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具体地说,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以下对违法者实施处罚。另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 ④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⑤不予处罚是针对违法事实不构成行政处罚意义的违法,本不应该处罚而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情况。 30.2.6文书送达: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部门备案,一份送达被处罚当事人,送达方式参见14,填写送达回执。 31.《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31.1文书适用范围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的法律文书。 31.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31.2.1时间:填写陈述申辩的起止时间,参见11。 31.2.2地点: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地点。 31.2.3陈述申辩人:填写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电话、联系地址、邮编。参见6。 31.2.4承办人、记录人:填写承办人、记录人姓名。 31.2.5告知事项:开始记录前,应告知陈述、申辩人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说明原因。 31.2.6陈述申辩记录:应客观、公正地记录陈述申辩人的理由。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要通过语言转述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意愿,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应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承办人应当确认其是否属于最终的申述申辩。 31.2.7文书确认:参见12。 31.2.8注意事项: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卷并予以说明。 32.《听证告知书》 32.1文书适用范围 听证告知书是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具有听证权利的法律文书。 32.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32.2.1文书文号:参见8.1。 32.2.2告知对象:参见30.2.2 32.2.3正文填写:一是告知当事人经调查认定的违法行为;二是告知其违反的法律依据;三是告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四是告知其具有申请听证权利和申请书提交的对象。 32.2.4注意事项: 32.2.4.1《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2.2.4.2《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第二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其当事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32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32.2.4.3告知执法机关名称、地址、告知书发出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被处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告知听证权满3日后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2.2.5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一律不剔除违法成本。 32.2.6文书送达:本文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填写送达回执,参见14。 33.《听证会通知书》 33.1文书适用范围 听证会通知书是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并告知其有关听证会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书。 33.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33.2.1文书文号:参见8.1。 33.2.2通知对象:参见6。 33.2.3文书内容:一是举行听证的案件名称,参见10;二是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和详细地点;三是告知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及其职务。 33.2.4注意事项: 33.2.4.1听证时间: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提前七日,是指《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应距听证会不少于七日。 33.2.4.2听证组织:《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对符合该规则第8条规定的上述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ƒ听证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④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文件,代理人可以为一至二人。 33.2.5文书送达: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送达方式参见14。 34.《听证笔录》 34.1文书适用范围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会的听证过程进行记录的文书。 34.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34.2.1案件名称:参见10。 34.2.2主持听证机关:填写主持听证会的机关名称。 34.2.3地点和时间:填写举行听证会的地点;时间参见11。 34.2.4听证会参与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和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第三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等相关情况。 34.2.5 听证会记录内容:一是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二是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三是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四是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辨论;五是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六是听证出现延期、终止、中止等情形的原因、过程和决定;七是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34.2.6注意事项:一是要全面详细记录会议主要内容,但是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不予记录;二是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对于主要观点、重要依据和关键事实一定要记录清楚;三是语言文字表述忠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 34.2.7笔录确认:听证笔录应当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各方认为陈述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进行补充或修改(参见12),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 35.《听证会报告书》 35.1文书适用范围 听证会报告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通过听证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所作的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35.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35.2.1文书文号:参见8.1。 35.2.2案件名称:参见10。 35.2.3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填写姓名。 35.2.4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一是举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如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等基本情况;二是案件调查人的调查认定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及其第三人的主张、理由以及相关证据;三是结合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第三人的主张和证据作出的综合事实认定;四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拟作处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判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听证会笔录应附在报告书后备查。 35.2.5听证主持人意见:主持人通过听证会,在对案情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就拟处罚决定内容提出参考意见。主要情形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维持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意见;事实清楚,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的,建议重新调查;事实清楚,程序存在瑕疵的,建议完善补充程序;事实不清的,建议重新调查;事实基本清楚,细节需要完善的,建议补充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有误的,建议正确适用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罚内容失当的,建议纠正。 35.2.6负责人审核意见: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签署姓名日期。 36.《案件处理呈批表》 36.1文书适用范围 案件处理呈批表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呈报相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36.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36.2.1文书文号:参见8.1。 36.2.2案件名称:应与本案的立案审批表中的名称相一致。 36.2.3当事人基本情况:参见6。 36.2.4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违反的法律依据以及对其进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36.2.5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摘要叙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申辩意见。如没有申辩意见,则注明“无”。 36.2.6承办人意见:填写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36.2.7审核、审批意见:分别填写“拟同意”和“同意”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37.《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37.1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进行集体讨论所作的记录。 37.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37.2.1案件名称:应与本案的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中的名称相一致。 37.2.2讨论时间:集体讨论的起止时间,参见11。 37.2.3地点:案件讨论时所在地点。 37.2.4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及出席人员姓名职务:据实填写。 37.2.5讨论内容:处罚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减轻、从轻和从重的情节。 37.2.6讨论记录:如实记录集体讨论人员个人对案件事实、处罚依据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不记录与案件讨论无关的问题。具体可参照听证会笔录的记录要求。 37.2.7结论性意见:主要是主持人综合集体讨论意见后形成的个人意见。 37.2.8出席人员签名:讨论结束后,主持人、参加人、汇报人阅读后签字确认,不能代签。该签名只需在记录的最后一页签名即可,不需要逐页签名。 37.2.9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28条第三款规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8.《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 38.1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情形,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38.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38.2.1文书文号:参见8.1。 38.2.2处罚相对人:参见6。 38.2.3违法事实及证据:填写处罚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 38.2.4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填写处罚相对人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和进行处罚所依据条款。 38.2.5处罚决定内容:分项填写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填写数额时应使用中文大写。 38.2.6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在文书所列的方框内打勾选择。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到其所属的处罚机关。不当场收缴的,应填写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银行地址和开户行账号。 38.2.7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参见23.2.5。 38.2.8文书送达:当场送达,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场不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并记录相关情况。 38.2.9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行为确已发生,且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法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行为违法,并且明确规定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ƒ处罚种类的限制:实施的处罚种类仅限于警告和罚款两种;④ 罚款幅度的限制: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8.2.10当场收缴:当场处罚不等于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的条件是《行政处罚法》第47条和48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21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39.《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 39.1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对单位和个人依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39.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39.2.1文书文号:参见8.1。 39.2.2处罚相对人:参见6。涉及多个处罚相对人的案件,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禁止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对多个当事人进行处罚。 39.2.3违法事实及证据:填写经依法调查核实后所认定的处罚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 39.2.4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填写处罚相对人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和进行处罚所依据条款。处罚依据的填写,一是应当列名法名并具体到条、款、项、目;二是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一致的,尽量适用上位法。 39.2.5处罚决定内容:分项填写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填写数额时应使用中文大写。 39.2.6处罚决定:分项填写处罚种类、幅度和数额。给予处罚罚款的,填写罚款数额应使用中文大写。 39.2.7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罚款处罚的,应载明缴纳罚款的期限和缴纳的银行名称和账号,并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9.2.8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参见23.2.5。 39.2.9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依法送达处罚相对人。送达时应当依法填写送达回执,送达方式参见14。 39.2.10注意事项:要将一般行政处罚种类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有所区别,《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诸多条文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由发证机关决定);关闭(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拘留(建议公安机关决定);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安监部门,应该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总局部门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 40.《罚款催缴通知书》 40.1文书适用范围 罚款催缴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未缴纳罚款,对被处罚单位(个人)下达催缴罚款的通知文书。 40.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40.2.1文书文号:参见8.1。 40.2.2催缴对象: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 40.2.3正文填写:填写原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以及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和缴纳银行。 40.2.4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依法送达处罚相对人。送达时应当依法填写送达回执,送达方式参见14。40.2.5注意事项:《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内容包括: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ƒ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1.《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41.1文书适用范围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是指对处罚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进行审批的内部文书。 41.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41.2.1案由:参见10。 41.2.2处罚决定书文号:填写原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书文号。 41.2. 3当事人:填写接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单位(组织)名称或个人姓名。 41.2.4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择要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内容。 41.2.5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简要归纳总结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申请人理由较多的,可挑选关键性理由填写。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应附于文书之后。 41.2.6承办人意见:针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而提出的初步意见。 41.2.7审核意见与审批意见: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是否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的意见。 41.2.8注意事项:一是申请人只有在确实不具备一次缴清罚款数额的情况下才能延期(分期)缴纳。二是基于“罚没款”的提法,应当对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区别,明确没收违法所得是不能延期(分期)的。三是延期(分期)的期限要规范合理,如不能延期三年五年等。四是对于已经延期(分期)的罚款不能再进行延期(分期)。 4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42.1文书适用范围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是批准处罚相对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文书。 42.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42.2.1文书文号:参见8.1。 42.2.2发送对象: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的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 42.2.3正文填写: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日期、文号和罚款数额。根据审批后的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意见的种类在文书所列方格内打勾选择,填写时间及金额。如果分两期以上,每一期均应单独开具文书。 42.2.4批准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42.2.5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依法送达处罚相对人。送达时应当依法填写送达回执,送达方式参见14。 43.《文书送达回执》 43.1文书适用范围 文书送达回执是指证明已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凭证。 43.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43.2.1文书文号:参见8.1。 43.2.2案件名称:参见10。 43.2.3受送达单位(个人):填写当事人的全称或者个人姓名。 43.2.4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填写所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 43.2.5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应当由当事人亲自签收文书。如果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收文书,在填写时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附相应的关系证明。拒绝签收文书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附相关见证人的签字证明。 43.2.6送达地点:填写送达的具体地址(单位、住所等)。 43.2.7送达日期:以受送达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实际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收件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公告期满之日即为送达。 43.2.8送达人:由负责送达的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3.2.9关于备注的填写:主要填写送达过程中需要载明的有关事项,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由他人代收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见证人身份,说明送达情况并记录拒收的事由,并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备注栏中签字证明等。 43.2.10其他:一个案件对一个当事人(单位或个人)需送达各类文书的,原则上统一使用一份送达回执。特殊情况下,也可一份文书使用一份送达回执。 44.《强制执行申请书》 44.1文书适用范围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文书。 44.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44.2.1文书文号:参见8.1。 44.2.2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4.2.3文书内容:在正文和相应空格栏目中填写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时间、处罚内容以及文号,并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44.2.4申请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4.2.5附件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关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及诉讼的情况说明、申请机关法人身份资格证明、经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调查中有关材料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有当事人的财产情况或银行帐户情况的,应附上有关情况的材料,所附有关材料应当分项列明。 44.2.6申请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安监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4.2.7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44.2.8关于处罚决定的司法救济问题:《行政强制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5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45.《结案审批表》 45.1文书适用范围 结案审批表是批准案件处理结束的内部文书。 45.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45.2.1文书文号:参见8.1。 45.2.2案件名称:参见10,和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上的案件名称一致。 45.2.3当事人基本情况:参见6,和案件处理呈批表中的情况相一致。 45.2.4处理结果:填写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理决定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一致。 45.2.5执行情况:根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对应填写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和“建议结案”的意见。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应将缴款单据附在文书后。两名承办人员应签名,署明日期。 45.2.6审核及审批意见:参见立案审批表及案件处理呈批表的填写方式。 45.2.7案件执行结案条件:一般对于案件执行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便视为具备了结案条件可以结案:一是当事人按要求主动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二是当事人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终结或者执行终止的,应当写明强制执行结果;三是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主体资格,其遗产或者权利继受人不具备履行义务条件的。 46.《案件移送审批表》 46.1文书适用范围 案件移送审批表是将立案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处理时,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内部文书。 46.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46.2.1案由:参见10。根据案件的违法性质填写。 46.2.2当事人:参见6。 46.2.3地址:当事人的详细地址。 46.2.4受移送机关:填写拟移送的具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 46.2.5案情简介:主要填写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时间、地点、事实、重要证据、造成的危害后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内容。 46.2.6移送理由:填写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或者规定等。 46.2.6.1《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2.6.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8条规定,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46.2.7承办人员拟办意见:根据违法事实和案件性质,填写建议接受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并由两名承办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46.2.8部门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审核审批意见:是否同意移送的意见。 47.《案件移送书》 47.1文书适用范围 案件移送书是将立案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依法处理的文书。 47.2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47.2.1文书文号:参见8.1。 47.2.2发送对象:接受案件移送的单位或部门的全称。 47.2.3正文填写:填写时间和初步调查或者立案时的案由、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发现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以及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而需要移送的法律依据。 47.2.4移送理由:一是管辖权的改变。即由于地域、级别和上级指定等原因引起的对于案件管辖权的改变;二是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变化。如初步判定为行政违法案件,但是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其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或者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分等而移送纪检人事部门的,详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三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律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则上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安监部门不再作出行政处罚。 47.2.5有关附案材料:对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随案移送,并在文书中注明材料名称及数量;移送的财物应办理相关的财物移交手续。 47.2.6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接受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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