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办机关:28365-365备用网站 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安监管监一处〕〔2009〕229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委托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办〕〔2010〕18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许可。
审批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提交以上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2、延期和变更: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单位名称的;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3)变更单位地址的; (4)变更经济类型的; (5)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变更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初审,审批科审查(核),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告知方式:电话告知
办理时限:法定45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28365-365备用网站(省安监局委托)0713-8399356
受理地点:黄冈市东门路33号黄冈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表格下载: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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