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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
“3.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的批复 黄安办函[2015]10号
团风县安委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审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3·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团安办[2015]4号)收悉,根据黄安[2010]14号文精神,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3·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原因、责任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请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该公司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连续发生2起事故,请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给予上限处罚。 三、请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四、请按《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规定程序,报团风县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并将处理结果报我办备案。事故结案后,及时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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