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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5-2-3   字体: | |

省考核办关于做好安全培训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等工作的通知

鄂安考办〔20151

 

各市()、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112号)和《省考核办关于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信息的公告》(省考核办公告2014年第2号)文,我省于201511日起,恢复暂停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正式实施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项,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的恢复工作

根据省审改办通知,原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正式恢复实施,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办理此项行政审批

二、做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承接工作

201511起,省安监局正式承接由国家安监总局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鉴于我省煤矿规模普遍较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年培训发证量也较少,经与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协商,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同意,按照鄂安监发〔2014112号文要求,现将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统一纳入省安监局已建立的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体系进行统一管理。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三、做好《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

(一)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信息已公告,并发放了证牌,正式实行《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全省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职责和考试程序开展各项工作,挂牌上岗。考评人员在开展考评工作时,考评的工种要与省考核办公告信息中批准的工种一致。

每场考试必须要有2名以上监考人员到场方可开考,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对考试结果进行核对,并在考试审批表中签字确认。考评人员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宣教〔2014139号)的规定,对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生进行考评打分,并在考试审批表中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签字确认的考核成绩负责,因考核把关不严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文要求,三项岗位人员理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并将采取国家和省级题库;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三)根据新的工作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相关审批表格做出相应调整。今后,审批表格将根据在《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系统》中填写的内容直接导出,再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后报送。

 

 

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办公室

201522

 

 

附件:

 

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提高安全培训质量,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行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选聘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认定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为计算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按照专业分类和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第五条  省安监局根据各市(州)安监局安全培训工作分工,定期聘任部分分管领导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巡考员,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考试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第七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评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

(四)严格遵守有关考试纪律和规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权利:

(一)监考人员接受考试任务,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施监考、评分、上报成绩和签署考试意见;考评人员接受考试任务,依法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评,实施评分、上报成绩和签署实际操作考试意见。

(二)有权拒绝任何不正当的要求,制止违反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矫正工作误差,终止违规行为,提出停止核发和取消违规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件的建议。

第九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业务水平。

(二)遵守安全生产培训和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严肃考风考纪。

(三)向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四)对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每年进行工作总结,接受政府、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五)协助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格条件

第十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标准和安全生产相关技术;

(二)热爱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熟悉计算机网上考试流程与操作方法;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教学、考核工作满一年以上;

(五)经所在单位申报、市(州)安监局同意,并有条件从事安全生产资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监考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考试标准和安全生产相关技术;

(二)热爱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有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经历,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经所在单位申报、市(州)安监局同意,并有时间、精力等条件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五章  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省安监局根据下列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一)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筛选后,安排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业务培训。

(二)经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安监局在网上公告后,认定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应该遵守以下工作程序:

(一)接受考试任务。

(二)审查考试相关资料。

(三)现场监考或考评,并做好考试记录。

(四)签署考试意见。

(五)报告考试结果和反馈考试信息。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在考试管理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执行考试程序,客观公正的反映考试结果,保质保量完成考试任务,不得超越职责范围从事考试工作。

(二)不得收受被监考对象或被考评对象的财物、有价证劵等。

(三)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考试记录和考试意见。

(四)在执行考试任务时,必须持证上岗,自觉接受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巡考员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亲属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应主动回避。

第八章  工作报酬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一)劳务报酬由考试单位从考试考核费中支付。

(二)劳务报酬按小时计算,考评人员劳务报酬按照不超过监考人员监考报酬的2倍支付。

(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开展考试工作的,劳务报酬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报酬倍数支付。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的工作接受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社会舆论和广大考生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安监局和市(州)安监局不定期派出巡考员实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督导,对存在不履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和考评义务、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等行为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

第十八条  市(州)安监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向省安监局提请调整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并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年度工作情况决定续聘和解聘。

第十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员管理办法(试行)》(鄂安监管培训〔200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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