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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4-8-26   字体: | |

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规[2014]1)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决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大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不仅有利于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强化安全意识,而且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投入,切实协调解决好新时期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带头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培训,做安全监管的行家里手;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投入,依法开展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强化安全生产培训过程控制,确保培训质量;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单位要完善考试考核体系,严格考试考核标准,加强考试考评管理。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应依法组织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培训,保障职工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权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后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是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培训的服务组织,开展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管监察主体,应依法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监管监察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开展监管监察执法。省安监局负责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中央在鄂、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负责辖区乡镇街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县(市、区) 安监部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进行,使用推荐的优秀教材。

  1.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条件。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鼓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以及远程教育培训。

    2.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重新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要求,重新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4.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5.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但必须接受实际操作培训。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执行统一的标准、题库,全面实行计算机考核,实行监考员和考评员制度。

    1.加强考试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后必须经过考试考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计算机考试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2.坚持考试考核标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执行湖北省地方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标准。

    3.严格考试考核权限。省安监局建立考试中心,负责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中央在鄂、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由省安监局组织的其他考试考核工作。省安监局负责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核等具体工作交由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省安监局继续委托具备条件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和扩权县(市)安监局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建立考试分中心,负责辖区内乡镇街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负责辖区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县(市、区)安监局及有关单位,可以建立考试点,接受省、市(州)安监局委托开展有关考试考核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标准自行组织。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发证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发证遵循谁考核谁发证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规定,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各类安全生产培训证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考核颁发的各类安全生产培训证件在全省范围内有效。证书样式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标准。

    1.省安监局负责颁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颁发中央在鄂、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件,颁发全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颁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证、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考员、考评员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含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以及其他需要由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件。

    省安监局委托武汉市安监局颁发武汉市所属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

    2.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负责颁发乡镇街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证,颁发辖区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证件。

    四、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群众路线,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全省各级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年度安全生产培训目标考核,对无证上岗、套取安全生产培训证件、制售贩卖假安全生产培训证件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执法、坚决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继续发挥原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作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强新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防止走过场、偷减学时和不培训、假培训现象。

    (二)全省各级安监局,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每年10月底按时汇总本辖区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向上一级安监局呈报安全生产培训统一报表。

    (三)全省各级安监局,要认真选建安全生产培训计算机考试基地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基地。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考员、考评员培训,提高其监考、考评能力,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四)在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相关特殊情况按下列要求执行。

    1.原由省安监局办理的工厂内、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机动车驾驶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执行。矿山、交通、铁路、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挖掘、推土、装载、提升吊装、风镐空压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继续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2.全省各级安监局要加强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统一实行计算机考试,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法查处未经培训考核和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和企业。

    (五)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经费管理。领导干部、行政人员以及其他公益性安全生产培训应当申请同级政府财政支持。湖北省内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财政、物价部门没有核定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不得违规收费和乱收费。

    (六)要在搞好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注重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识险、避险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维护农民工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合法权益。

    (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考核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鄂安监规〔20111号)和《湖北省安全培训管理办法》(鄂安监规〔20113号)同时废止,省安监局发布的其他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中,市(州)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中央在鄂、省属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中央在鄂,省、市(州)属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通知由省安监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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