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若干问题
引语 “管什么、怎样管”在乡镇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同志的首要问题。因而也是此次培训的首要问题。
近日,国务院对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这起事故是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19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检察机关查明,德惠市米沙子镇经贸办主任兼安监站站长李云龙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7月1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李主任严格管好什么?他为什么没有管好?他为什么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主任?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悲剧?这是各位应当天天要思考、要面对的问题。
1.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据
1.1法律授权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体现为《“三定方案”》
1.2委托授权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湖北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暂行办法》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县级安监部门可将部分安监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街道的安监管理机构行使。
县市区安监局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委托。委托书应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安监局备案。
体现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2.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权利、义务)
2.1委托职责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停止或改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紧急情况下,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但在事后应当及时向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实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2.2其他职责
2.2.1熟悉乡(镇)情
2.2.1.1基本情况:
非生产经营单位(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学校)
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
重大危险源
道路(桥梁、铁路道口)
机动车(客车、校车、摩托车、货车、农用车)
水库、渡口(渔船、渡船、农民自用船、旅游船)
近几年安全生产统计数据(事故伤亡人数的行业、单位、时段、原因分布)
2.2.1.2基本特点:
自然特点(地理地貌、气象水文、人口分布)
经济特点
社情特点
事故特点
2.2.1.3工作资源
管理网络
专家队伍
宣传骨干
应急力量
2.2.1.4监督管理着力点与着力时段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
人员集中场所
学校
重大危险源
高危行业企业
火灾
职业健康
恶劣天气
节假日
2.2.2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网络
安监办、乡镇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安全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3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2.2.3.1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2其他制度
会议制度(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报告制度
检查制度
考核制度
奖励制度等
2.2.4事故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安全生产法》
3.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3.1发布决定和命令
3.2及时报告
3.3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4组织检查
计划检查: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
制定计划:内容(依据、目的、要求、具体安排)、程序
落实计划:
4.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注意事项
4.1努力钻研业务
安全发展战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4.2严格依法监管
4.3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法》
4.4保持身心健康
结束语: 建立网络信息全 落实责任是关键
组织检查除隐患 及时报告求支援
加强教育管长远 做好记录为安全
带着感情抓监管 造福乡亲心里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