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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鄂安监管规科[2007]268 号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二)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三)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三、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一)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二)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四、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一)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二)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一)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二)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关于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一)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二)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援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安监局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联系。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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