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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2-6-15   字体: |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层应急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重点

  (一)全面推进“一案三制”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区、本系统和领域的各类预案,督促各基层单位制订完善本单位预案,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构建覆盖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预案体系。要针对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和需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并逐步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单位延伸,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立“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健全相关法规政策。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防患于未然。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要建立有关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

  (三)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基层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重点区域、行业、部位及群体要设立安全员,并明确其信息报告任务,同时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话、短信、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基层群众要积极自救、互救,服从统一指挥。当上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社区和乡村要充分利用活动室、文化站、文化广场以及宣传栏等场所,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开展员工应急培训,使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高危行业企业要重点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宣传和培训。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进应急知识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把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

  三、切实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抓紧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地要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融合有关部门或行业的专业技术力量,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抓紧组建省、市、县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政府的领导和指挥,服从应急管理机构的管理与调度。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订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队伍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建立健全与各专业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在政府统一指挥下,赋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官在应急救援现场临机处置权,调动各专业队伍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排除险情。

  (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地要在全面加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队伍建设:

  一是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县、乡级人民政府,要依托现有防汛抗旱专业队伍,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等加入县、乡级防汛抗旱队伍,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

  二是森林消防队伍。县、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森工企业要组织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准专业消防队伍,重点火险的县(市、区)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名胜风景区等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配备森林扑火装备,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

  三是气象灾害应急队伍。要以气象部门专业人员为基础,依托全省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队伍,负责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大风、强降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是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人员,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灾应急知识宣传,及时报告隐患和灾情等信息,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依法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六是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七是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八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由当地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检验检疫和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具体承担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三)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加强知识培训。街道、乡镇要依托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做好应急保障、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

  四、加强领导,保障基层应急队伍建设顺利推进

  (一)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并加强指导,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安监、气象、地震、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制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及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加强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力支持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统筹规划消防、避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征用、紧急配送体系,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力保障。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物资储备、培训演练和应急处置等费用由地方政府予以保障,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四)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装备标准配备必要装备。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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